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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2-29 14:19:36 作者:王津 点击次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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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院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教财[2007]29号)、湖南省教育厅《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我院范围内以各种资金来源(包括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与修缮工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评价与鉴证活动,旨在对建设项目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实施控制与管理。具体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资金结余等方面的情况所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市及我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范围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专用)设备、大宗材料采购。上述项目在进行招标时,审计部门应为招标小组成员。

第四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部门应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设计、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项目的招投标、项目相关合同的签订、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其到位等方面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合法、依规,具备开工条件。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修缮工程投资概(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概(预)算需经审计部门核定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

第五条 建设过程中,对于以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参加,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1、重要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2、重大的隐蔽工程;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对于以下情形,工程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签证资料:

1、施工情况与施工图纸不符;

2、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3、实际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

4、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列入竣工结算审计的范围:

1、所有基本建设工程。

2、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工程。

  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含修缮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造价审核,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对其审核情况进行抽样审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造价按株洲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二审制和三审制。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再将相关资料移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审计,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查的由审计部门报院长批准后实施,最终造价需报政府审计部门核准的,由审计部门负责报送;无需报审计机关批准的结算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造价为最终造价,有关各方以此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唯一依据。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保证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完整。否则,审计部门有权拒绝审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承担。竣工结算应当提供的资料有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2、工程招投标文件;项

3、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

4、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5、工程施工现场签证;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工程竣工图纸;

9、工程竣工结算书;

10、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为了保证审计质量,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送审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修缮工程送审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实行委托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代表学校统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执业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所有委托项目都应当向三家以上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委托邀请,择优选定委托对象。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地监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权利与义务。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需经审计部门会签,合同成立后应送审计部门备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及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财务处是主管全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履行会计监督的职责,财务处应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通报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应学院所有基本建设和修缮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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