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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19 10:53:29 作者:余洋 点击次数: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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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入学者,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必须经过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需提交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入学,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伍、患病、创业和社会实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严格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执行,因患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则需要出具二甲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创业和社会实践的学生应提供村一级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方可保留入学资格。除入伍以外其他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 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将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和心理测试,复查内容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体检标准和学校指定身体要求。复查发现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标准者,由本人凭医院证明提出治疗申请,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第二年开学前三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期间未达到规定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按规定时间在两周内持学生证和缴费单到所在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交清本学年学杂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最长不超过两周时间。无故未按时注册者,最长允许逾期两周时间,超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生注册。延期注册的学生,需在批准时间内在系统中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取消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详见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其中,凡是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将会作为留级处理。

第十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二十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二十一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二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班、转专业与转学

二十三 转班:各二级学院可在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内调整学生班级,但需符合班额规定,并到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整。

二十四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转专业按《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转学、转专业工作的规定》(铁科职院[2015]4号)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在原专业就读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学生;

(四)单招学生申请转入单招之外专业的;

(五)特殊类型专业录取的学生(如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

二十五 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按《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转学、转专业工作的规定》(铁科职院[2015]4号)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五年制高职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如果有转入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学生因身体、家庭等自身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时长一般每次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三次。因病休学的,需出具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

经检查发现患有精神疾病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到其家庭所在地休息治疗。

第二十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长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 申请休学时需办理手续,经所在的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四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一)因病休学的,需出具二甲及以上医院的治愈证明;

(二)因患精神疾病休学的,需经学校指定医院和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复查后作出治愈结论;

(三)因入伍休学的,需出具退伍证。

申请复学的学生,经批准后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不再举办或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转到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第五节  退

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退学:

(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三年以上(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含精神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超过假期、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三十一  学生退学,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三十二 学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在规定期限修完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含补作毕业设计、答辩、顶岗实习总结等),学校将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倒数第二周安排补考,学生须最少提前两天提出补考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全部课程合格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经批准离校的,可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修完学业,发现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给予发放毕业证书。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或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毕业证明书,如毕业证明书遗失可重新标注新的学历证明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及时办理手续,学校每年九月份进行一次清理,未按时办理手续的,公告注销学籍,不再发放相关证书。

第七节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学籍归口管理部门,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转专业、转班等学籍异动,须由教务处填发通知单,报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等部门,并存档。未经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各二级学院擅自将学生作任何调整的,由学校作出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和完善校园阳光服务平台、学生会与学校职能部门定期协商、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等机制。

四十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四十四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党委与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文明上网公约》,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不准学生擅自在校外租住。学生要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相关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学校《先进个人及综合奖学金评选办法》、《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五十一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通知学生本人。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十九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六十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