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主任、专干为成员的校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公众、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果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有沉溺网吧、生活奢侈、铺张浪费等现象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处(部)下发评审通知。
2.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3.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4.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学生进行综合评审,确立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定条件和原则,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坚决杜绝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还将上报学校党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