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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19 15:18:49 作者:余洋 点击次数: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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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大专生且全学期在校内学习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和后勤处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同意,不得在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

第七条 学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二、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内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内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部门在每学期初填写《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向学生资助办公室申报,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研究批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条 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审批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每学期初,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各用人部门或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三、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到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及用人部门签署意见,附同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一并递交学生资助办公室。资助办公室审查、确认,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办公室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公开发布,并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

第十六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八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办公室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学期内,学生资助办公室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四、 岗位管理、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十九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资助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如要终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资助办公室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学期内,学生资助办公室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内设岗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资助办公室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其工资台帐。

  第二十二条  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勤工助学岗位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内设岗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将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表》送交资助办公室,资助办公室按照考核情况按月发放报酬。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资助工作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由学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五、学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必须督促用人部门与学生签订相关协议。学生在学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必须经学授权,代表学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