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订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和温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 8 号)、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教通 [2007] 23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校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4.年级(专业)成立以学工办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我省行政区内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株洲市物价水平、学校各专业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学校制定的严格认定工作程序,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可在校园网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每学年开学时,全校认定工作启动。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3.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省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须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确定了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4.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二级学院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注意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作出调整。
6.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并整理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个别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主动并配合学校资助工作办公室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