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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9 15:34:25 作者:贺红兵 点击次数: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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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的稳定,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事故,根据学院2010年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或违纪违规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或违纪违规是指教师(含兼课和外聘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和其他教学管理制度,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阻碍教学过程的实施或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二、教学事故的划分

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Ⅰ)和严重教学事故(Ⅱ)

序号

教 学 事 故

级别

类别

  1

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或发表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造成较坏影响。

A

  2

未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和不按教学计划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每学期填写未完成课程内容表)

AB

  3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鉴定标准按教师管理办法)

A

  4

教师上课前对场地器材未核检或课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教学中项目无法进行或设备损坏或发生人身伤害事件。

AB

  5

教学过程中,学生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害事件。

A

  6

教师未按时准备好教学场所,导致延时(10分钟以上)实施教学。

AB

  7

未备课授课(含实践教学)。

A

  8

不按考试大纲要求考核,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考核原始资料未归档。

AB

  9

不按规定整理上交教学相关资料,造成丢失。

AB

  10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考核成绩

AB

  11

对学生严重违纪现象放纵,不加强教育和上报造成严重影响

AB

  12

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AB

  13

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AB

  14

未经教学部门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AB

  15

上课时间接、打电话,离开教学现场


AB

  16

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


AB

  17

教学资料未按规范整理或按时上交。


AB

  18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调课后,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老师、相关系部和教务处,影响教学秩序。

A

  19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上课、监考现象,并未能在接到报告10分钟内及时处理。

AB

  20

教学单位隐瞒一般教学事故。

A

  21

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基本要求,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A

  22

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两处以上错误,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影响考卷制作。

A

  23

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B

  24

考试后教师或教学秘书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B

  25

任课教师不愿接受教学检查

B

  26

所有严重教学事故项,但性质及后果较轻。

AB

三、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或当事人上报教务处。

(1)在教学督导中发现,由督导员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并报教务处。

(2)由学生或其他方面反映,或因事态扩大而暴露,由教务处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按有关标准加倍处罚。)

(3)由学院领导发现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

2、教务处向相关单位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有关单位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主管院长审核,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有权对有关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询,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或教务处组织调查。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由学院财务处扣发责任人当月薪资300元。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行政警告处分,由学院财务处扣发责任人当月薪资500元,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考核不称职,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5、对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教学单位,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目标考核为不称职。

6、由教学事故责任人上报教务处且补救措施得当可适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7、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由教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四、附则

1、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2、相关部门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过去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体育部2013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