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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10-22 16:33:37 作者: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点击次数: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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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切实发挥院长办公会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620号)《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院章程>的通知》(铁科职院〔20163号)、《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铁科职院党201729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规定》(铁科职院〔201422号)进行修订如下:

一、议事范围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 学院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3. 学院人才发展规划、 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的拟订和实施。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

4. 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单项支出追加预算款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定及单项支出列支预备款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定

5. 教学科研中的重大事项,人才培养机制的重大改革创新,涉及人才培养质量、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中的重要事项

6. 涉及思想品德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和奖励、处分、招生和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 涉及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的重要工作。

8. 学院对外重要交流与合作,接受重大社会捐赠。

9. 党委重大决议的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的处理。

10. 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1. 会议组织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特殊情况邀请党委书记参加。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非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委员,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视议题情况确定参加会议。院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可由院长委托的院领导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研究或决策专项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应到会。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应为职能处室二级学院(部)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列席人员,应等候院党政办公室的通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到会。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以及列席会议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1-2次。特殊情况院长决定适时召开。
   2. 议题确定
   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办公会讨论议题,交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审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后确定。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形成比较一致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拟定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
   院长办公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如特殊情况需临时动议的,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三、议事与决定

1.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分题讨论。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汇报,分管院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归纳,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2. 会议决定分同意、原则同意、择时另议、不同意等四种。为避免决策失误,未经论证或论据不足的议题不作决议。

3.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院长(可以委托副院长)或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或由党政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4. 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四、决议执行
   1.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院长签发。需要在全院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网系统公布。
   2.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牵头并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3. 院党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院长办公会决议的督查督办,并向院长反馈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各部门决议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4. 由于情况变化导致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及分管院领导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5. 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1.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要将会议记录、会议议程、会议纪要和相关的文字材料妥善保管,及时整理立卷,按规定交学院档案室存档管理。

2. 本规则(修订稿)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修订稿)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修订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