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力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创建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市委、市政府所确定的年度创建要求和各部门年度创建任务而建立的过错追究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承担创建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有创建任务的其他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工作奖惩,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城市创建办)提出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具体执行。
第二章 奖惩内容
第五条奖惩主要依据创建目标完成情况、创建工作业绩及发生过错三个方面进行。
(一)创建工作目标内容
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2.《株洲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中规定的任务;
3.《株洲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分解表》及责任状必须达成的目标;
4.新闻媒体曝光的情况及群众与其他社会组织举报反映的问题;
5.中央、省、市在创建工作检查测评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
6.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市文明城市创建办交办落实的事项;
7.其他创建工作情况。
(二)创建工作业绩内容
重大业绩
1.为我市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在中央文明办测评验收中得满分的;
2.创建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受到专家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推广的;
3.其他为创建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荣誉的。
重要业绩
1.创建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在全省推广的;
2.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彰的;
3.为我市获得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荣誉的;
4.承办有关创建工作反馈及时、问题解决彻底、工作作风好,且连续5次以上被评为最优办理事项的;
5.在市文明城市创建办督察考核中获5次以上通报表彰的。
(三)创建工作过错内容
重大过错
1.创建的单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2.在市文明城市创建办督查考核中连续2次被通报批评的;
3.因单项工作过错导致全市创建未通过国家验收的;
4.对创建工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较大过错
1.创建的单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2.对基层、群众承诺的涉及创建工作的事项不兑现,被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不及时整改的;
3.对市文明城市创建办督办事项落实不力、2次以上不反馈或3次以上不按时限反馈的;
4.其他造成创建工作较大损失、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奖 励 措 施
第六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集体奖励:取得重大业绩的,市政府给予记三等功、二等功;取得重要业绩的,市政府给予嘉奖。
个人奖励:取得重大业绩的,市政府给予记三等功、二等功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取得重要业绩的,市政府给予嘉奖。
第七条 奖励决策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嘉奖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决定;
(二)记三等功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提出建议,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
(三)记二等功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提出建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决定;
(四)给予物质奖励的标准,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参与创建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列入组织、人事部门实施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驻株中央、省属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过错 追 究
第十条 过错追究分为集体过错追究和个人过错追究。
集体过错追究:在创建过程中,集体过错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创建工作存在重大过错行为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凡发生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予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等追究。对发生重大过错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撤销当年所获相关荣誉称号。
个人过错追究: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发生重大过错行为的单位,责令其党政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辞职。
第十一条 在国家、省暗访、评估、考核中,社区、路段出现问题的,除追究辖区政府直接责任以外,同时追究主管部门以及承担社区、路段相关指标任务的市直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株中央、省属单位,不积极配合支持创建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参照本办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意见,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过错追究按照下列权限、程序决定。
(一)集体过错追究的决定
1.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决定。
2.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提出建议,报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3.责令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辞职,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执行。
(二)个人过错追究的决定
1.通报批评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决定。
2.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提出建议,经市委组织部依照有关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3.党纪、政纪处分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提出建议,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程序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对个人的奖惩规定适用于公务员及非公务员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全过程中适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文明城市创建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