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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 〔2013〕14号

发布日期:2016-12-29 13:22:52 作者:王津 点击次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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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CR—2013—00014

株政发〔2013〕1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株洲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包括:

  (一)财政预算投资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国债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经营、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根据政府安排实施的纯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投资,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公司的经营性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六条 政府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政府授权研究政府投资相关事宜,对政府委托的重大项目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并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超概算调整审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稽查等综合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以下程序(按顺序编号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式。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及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和建设计划。

  (六)依法招标采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制度。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汇编后报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纳入项目库:

  (一)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

  第十一条 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政府投资计划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四季度初提出本部门下年度投资计划或政府融资规模;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含政府融资规模)、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下年度投资计划,商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草案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再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计划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经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方可调整或追加。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相衔接。

第三章 项目前期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业主)应督促项目咨询机构、勘测和设计单位等中介机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确保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财政直接拨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批复立项。

  立项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节能评估审查,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报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定后审批。

  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运输、水务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并报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项目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小于100万元)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的新建、扩建、改建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提供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表(职能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本级行政区域内由本级政府投资,因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项目。其审批程序按以下环节办理:

  (一)投资主管部门加快办理立项审批。

  (二)规划、国土部门对涉及规划修改或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按简易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投资(招投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价)由财政部门审查;对投资和社会影响大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上报政府批准。

  (四)项目单位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后,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

  (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或办理临时施工许可。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经政府确定同意,可先开工,然后按照以上程序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代建制,保障性住房、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应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管理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株政发〔2011〕20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项目建设只有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防止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公司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单位(或政府投资公司)应建立“双控”账户,项目单位(或政府投资公司)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双控”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政府投资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公司设立相应机构,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5%。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余款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审定的投资额支付30%预付款。以政府投资公司作为建设业主的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参照财政性资金拨付模式支付。

  (四)使用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应按《株洲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投资主管部门应参加联合验收。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结算;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全部投入试运行后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结算和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结算和决算的审查结果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相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株洲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实体或政府部门。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

  (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或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鼓励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和控制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项目建成后,审计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结算低于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审定金额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项目单位,在投资结余资金中予以兑现。

  审计部门审核批复的工程结算超过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审定金额的,按一定比例处罚项目单位。超过30%以上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分清超概原因,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究责任,并扣减项目单位绩效评估相应分值。

  具体的奖罚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