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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学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9 10:15:19 作者: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点击次数: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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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内各单位:

根据株洲市芦淞区税务局的通知,从2017年2月1日起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学院相关业务的计税依据、税率、征管方式均发生较大变化,为顺利实施相关工作,财务处对发票管理和会计核算方式进行了流程的重设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类型

学院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两种:湖南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和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其中,如学校开具“专票”,对方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抵扣交增值税税金,而“普票”则不允许抵扣。职工可根据合作单位要求自行选择发票类型。

二、学院常用增值税涉税业务和税率

(一)科研服务,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服务行为,税率为3%; (需提供技术服务类合同)

(二)劳务服务,如学生实习工资等,税率为3%;(需提供劳务类合同)

(三) 培训费,税率为3%;

目前学院所拥有的税种仅为以上3种,如业务部门有需求开具别种的增值税发票,请来财务处咨询。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开具“专票”需提供的资料。当合作单位第一次要求我校开具“专票”,需提供对方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一般纳税人证明,开票信息(纳税人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金额)等资料。

(二)学院原则上不预开“专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单位在没有确认营业收入时,不能开具发票。我校须遵从国家税务局对专票的严格管理要求,原则上不预开“专票”。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税金注意事项

(一)在财务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免税税目的不需要缴纳税金。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税金将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财务处将直接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无需前来财务处缴纳)或者需开具发票的对方单位承担,学院在原则上不承担任何税金。

五、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事项

(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专票”并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后,可以抵扣与项目相关的销项税额。但以下四种情况,虽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有误的;

2.发票未在180天内在税务系统进行认证抵扣的;

3.专用发票抵扣联污损的;

4.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正常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专票”认证有效期为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为此,取得“专票”后应尽早报销,如发生无法抵扣的损失则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三)对方单位对学院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学院仍根据规定采用相关税务减免政策,不使用抵扣税负的方法。

六、其他事项

(一)按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学校从2月1日起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专票”,也应追溯为一般纳税人,如确实发生,财务处将逐一通知项目负责人补缴相关税款。

(二)学院税务相关信息

纳税人名称: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430203445175241
    地址:    株洲市石峰区职教城智慧路1号
    联系电话:  0731-22777009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九天支行
    银行账号:  43001506562059999988


特此通知。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