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对学校有关生效的违纪处理和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提起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提起及处理应当依照程序,合法、合理地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逾期未能提起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受理机构说明理由,请求许可。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主任:分管校领导
办公室:学生工作处
委员: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团委书记、法律顾问、教师和学生代表各两名。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级、班级、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三)诉求事项。
第七条 对下列情形,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重复申诉的(有新的证据除外);
(二)超出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 学生可以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程序自行终止。同一事项申诉撤回后,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于收到书面申诉书当日起15日内完成评议、形成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评议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经过出席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必要时,可通知申诉人及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开展其他的查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评议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规范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或程序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作出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送达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由作出原处理决定部门重新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二)原作出处理决定部门的名称和原处理决定的基本内容;
(三)申诉处理决定、事实及理由;
(四)申诉处理决定书形成日期。
不受理的申诉案件也应当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但其内容仅列申诉处理决定及理由。
对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处理决定书中写明“如不服本申诉决定,可以在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处理决定书有异议或不服的,在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