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 党政机构 > 学生工作处 > 规章制度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19 10:30:34 作者:余洋 点击次数:362

【字号:

 打印本页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提升学生住宿品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本规定适合本所有宿舍入住的学生。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二)有权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二)爱护室内外公共设施设备。

(三)节约用水、用电,按时缴纳超用水、电费。

(四)保持室内卫生与整洁,认真做好卫生大扫除。

(五)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  校每月开展一次 文明寝室、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寝室长”评比活动,表彰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学校或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评奖、评优、入党等方面应考察该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该生所在宿舍的整体状况,并听取相关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入住、变更、退宿管理

第七条  入住

(一)凡取得本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编排床位。学生应服从安排。未经批准,严禁在外租房住宿或在外留宿。

(二)入住学生必须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当年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收取。学生凭交费收据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住宿手续,领取住房钥匙,清点所住房间家具及用具。

(三)学校依照宿舍条件规定每间寝室入住人数标准并满员安排,宿舍楼内因故暂时空出的寝室、床位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二级学院及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擅自调换、出让或强占床位。

第八条 变更

学生住宿的宿舍一般不变更,但因个人学籍变动、整体教学布局变化、宿舍维修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必须相应变更的,必须到二级学院及宿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所涉及的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应当尽可能照顾学生利益,予以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退宿

(一)因休学、转学、退学、跨校区调整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

(二)下列学生应当退宿:身体、心理原因极不适宜集体生活的;个人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法解决的;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

(三)学生退宿时必须在办理退宿手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搬迁出寝室,迁出时必须将房间清理妥当,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并将所有宿舍钥匙交还本楼宿舍管理员。应当退出宿舍而未退出的,或应当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四)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按时离校。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或退宿时需暂时借住者,必须经二级学院学工办批准,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临时住宿手续,由宿舍管理部门另行安排。毕业生离校必须将行李物品全部带走,遗留在寝室内的物品作无主处理。

   (五)学生要在学年中途退宿(原则上中途不办理退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但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校外住宿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不允许学生校外租房住宿,不主张学生校外住宿。

(二)对家住株洲市,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办理《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走读申请》和《审批表》,由家长到校签字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查。

(三)对非株洲本市的学生,不允许校外租房住宿或借住亲友家,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校外租房的须由家长陪同,不允许私自租房。

(四)学生及家长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走读生管理规定》。

(五)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学校相关老师应当掌握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及时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


                          第三章  住宿规则

第十一条  纪律管理

(一)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基于安全考虑,学生宿舍22:00~630 宿舍楼大门关闭,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必须报告宿舍管理人员,由宿舍管理人员酌情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攀爬围墙外出,否则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学生有事不能在规定时间返校住宿,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经各二级学院同意顶岗实习或勤工助学造成晚归的学生,各二级学院统一汇总,注明姓名、性别、班级、楼栋号、宿舍号、勤工助学单位,打印后加盖学工办公章交宿舍管理科备案,不作晚归处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3:00。

(三)在各部门勤工助学或协助老师工作的学生22:00也应返回宿舍就寝。

(四)晚出、晚归学生须凭本人胸卡、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出入学生宿舍。无以上有效证件或特殊情况晚归的学生,相关老师或辅导员电告宿管科值班老师、宿管员予以确认。        

(五)宿舍在午休和熄灯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允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开收音机、高声播放音响、跳舞或进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

(六)不允许在宿舍内和走廊上溜冰、打球、击球、拍球、踢球、摔瓶子、放鞭炮等,以免滋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七)宿舍内不允许随意张贴大小字报、广告或在宿舍内外墙壁上刻划、涂鸦;或以不当方式(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双面胶纸等)布置宿舍墙壁、家具,违者承担全部清洁粉刷费用。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学生、单位或团体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禁止校外勤工助学组织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禁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

)不向窗外倒水、吐口水(痰)或乱丢(摔)物品。

(十)宿舍内不允许饲养宠物。

十一不允许在宿舍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十二)不允许在宿舍传播、观看、收藏淫秽书刊和淫秽物品、音像制品。

十三)不允许在宿舍起哄、酗酒、打架斗殴等。

(十四)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十五)应届毕业生所住寝室,于毕业典礼次日下午四点关闭。

(十六)寒暑假期间住宿管理:

1、学生第十六條寒暑假期間留住學生宿舍,於生活輔導組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寒暑假期间留住学生宿舍必须假期开始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

2、第十七條寒暑假申請住宿同學,除研究生仍留住原住宿舍外,其餘大學部學生以男女生分別集中之原則分配床位,獲准留宿之學生,應依規定繳費。寒暑假期间获准留宿学生,应规定缴纳一定费用 第十八條住宿學生,應於寒暑假開始前三日內,將寢室打掃乾淨,繳回借用之公物,並將私人物品自行攜回,或集中存放於生活輔導組指定之寢室。

3、寒暑假期间不开放的学生宿舍,于寒暑假开始后第下午四点关闭,切断水电,贴好封条。除辅导员及检查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关闭宿舍,于一学期开学前一天上午九开放。

4、第十九條寒暑假期間不開放之宿舍,於寒暑假開始後第三日下午三時關閉,切斷水電,除學生宿舍輔導員及檢查維修者外,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④④應屆畢業生所住之寢室,於畢業典禮之次日起算,第七日下午三時關閉。安排学生住宿的宿舍寒暑假期间学校有权办理活动之所需。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各宿舍楼大门设管理室,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及所携带的物品。

(二)学生宿舍不同于一般私人居住场所,为维护学校及宿舍正常秩序,相关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执勤学生干部、保安、维修人员每日均会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巡检,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侵犯隐私为由予以阻扰但相关人员进入宿舍时应当遵从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三)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管理部门给予的各类安全警示,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学生应当自觉主动维护宿舍安全,劝阻、制止、报告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四)学校要求学生租赁宿舍内保管箱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电脑、手机、饭卡、存折、信用卡等)没有租赁保管箱的,如有遗失,自行负责。学生带出宿舍的物品,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查。

(五)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男女生不准互进异性宿舍。严禁留宿外人。

(六)同寝室或相邻寝室成员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宿舍管理人员或救援机构寻求帮助。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七)基于消防考虑,宿舍楼所有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可堆放杂物。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严禁私自挪动、损坏消防设施。

(八)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害公共安全,易引起火灾的电吹风(含800瓦以上)、热得快、电烤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暖气、电热毯、电热杯等电器或酒精炉、煤炉、蜡烛、蚊香。违者没收违规电器,取消当事人各类先进、奖助学金评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落实不到个人的,由违规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违纪学生名单由宿管科向各二级学院通报。

(九)注意防火。严禁燃放烟花、鞭炮、焚烧废纸杂物;严禁生火做饭。

(十)严禁携带剧毒、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藏匿管制刀具。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一)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改动,如有损坏应当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登记报修,自然损坏或老旧的,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维修、改善或者补充。由于使用不当而损坏的由学校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赔偿,如无法查明责任人,则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人为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还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非经特别许可,寝室和宿舍楼内不得加放大型家具、家电,不得私自调换、加装寝室门锁,私配或外借宿舍钥匙。确实要更换门锁的,必须由寝室长向管理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室同意后,由学校相关部门更换,并留一把钥匙在管理室备用。学生毕业时,由管理员到各房间检查所配备的公物和设备有无丢失、损坏情况。若无丢失损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要进行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生宿舍内家具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摆放,不得随意移动位置,严禁学生宿舍进行私自装修。

(四)不得将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内,若因倒杂物造成厕所、下水道堵塞或损坏的,相关修缮费用由该寝室学生承担。

第十四条  内务管理

(一)宿舍集体生活中学生应当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语言、行为、衣着应当得体,互相尊重生活习惯,和睦相处。

(二)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度(寝室长属于学生干部)。每间寝室选定一名寝室长,由寝室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并负责检查、督促内务卫生和安全工作。寝室长应带领全室同学,遵守学校纪律,搞好宿舍内务管理,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三)寝室成员起床后应当各自整理好床铺、衣服、鞋帽、书籍等。每天由值日生负责打扫本寝室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寝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无蜘蛛网,无涂损,不乱张贴,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服,阳台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各二级学院每月进行卫生评比,并开展各类评优活动。评比结果定期报送学生工作处,作为各二级学院评优评奖的依据。

(四)宿舍楼除寝室以外的公共部位卫生保洁工作由后勤服务公司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所有垃圾一律按要求袋装,并带至学校指定堆放垃圾的场所,不准乱倒垃圾、饭菜、污水、乱丢脏物;禁止随地吐痰,严禁在走道上洗漱。

(五)住宿学生,应于寒暑假开始前将宿舍打扫干净,并将私人物品自行带走,或集中存放于学校指定的地方如因私人物品未集中存放於指定場所而致遺失或損壞者,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如因私人物品未集中存放于指定场所而致遗失或损坏学校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六)学校鼓励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党团活动、文化建设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创建文明校园,提升生活品位。

第十五条 水电管理

(一)学生应养成节约用水、用电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停,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执勤学生干部有权对浪费水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禁止私拉乱接走廊和其他房间电线、网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三)学生公寓用水、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原则,超标用水电费交到学校

第十六条   宿舍会客管理

(一)访客必须遵守宿舍所有的规章制度,在规定时间来访。

(二)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16001830。女生宿舍只限在宿舍楼厅接待异性访客,非工作之需,男访客进入女生宿舍仅限于搬运重物及紧急必要的协助等情况。

(三)凡访客进入宿舍楼,访客须凭本人证件在管理室登记进入。访客如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应当主动登记说明,管理人员亦有权进行主动查验,遇异常情况时管理人员有权报学校保卫部门派员检查。

(四)访客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得留宿,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访客身份不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管理人员有权报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五)访客和被访人应当举止得体,不影响同楼、同室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

(六)访客和被访人应当尊重、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的违纪行为应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警示、通报批评教育等。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