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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19 10:31:58 作者:余洋 点击次数: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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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实习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发生,确保参加实习实训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实训是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在校内外开展的各种实验、实习、顶岗实习等活动。

第三条  对学生实习实训的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各学院二级负责制。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负责学生实习实训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学院、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是现代职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实习实训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六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实训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实训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习实训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实训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七条 在按实习实训操作规程、实习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习实训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并宣传到每位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全面负责和协调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的安全管理工作,学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保障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每位教职员工均有义务服务学校指派,完成相应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人才培养方案中实习实训环节的安全保障方案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负责制定本部门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实习实训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与校外实习基地就学生安全实习实训工作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是实习实训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培训,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实训出发前,二级必须召开实习实训安全教育动员大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实训出发前,指导教师应当组建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采取男女混合编组的方式,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安全编组。

第十六条  到达实习实训基地后,指导教师应当组织学生了解当地特别是学生实习、住宿地卫生饮食、交通环境、社会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对学生通报当地卫生饮食、交通环境、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相关信息,并针对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指导教师应当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定期举行实习实训安全工作小结,通报有关情况,提醒学生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 安全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实习基地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实习实训学生要严格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在未操作设备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且在老师或师傅的指导下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  校外实习实训学生应由指导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在地势险恶或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活动,外出应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训期间,严禁学生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严禁参与传销活动;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酗酒;严禁在寝室或操作过程中抽烟;严禁不规范用电;严禁下河游泳;讲究卫生,不随意到外面就餐,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每个外出实习实训学生购买学生实训实习责任险;每个学生必须根据实习单位要求购买相应的团体意外伤害险;每个外出实习实训学生必须与各二级学院签订《校外实习实训安全责任书》,指导老师有权拒绝未签订《校外实习实训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要在上班、下班路上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走,并时刻注意过往车辆和红绿灯状况,行走不要打手机和相互嬉闹。

第二十四条  实习学生往返实习点和住宿点,2人以上成小队,均需实习小队队长统一组织,不得单独乘车。单个实习者,到达住宿点及工作地点,以短信或电话汇报给队长,报告安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出发或推迟返回住宿点者,须经指导教师及二级批准后,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在乘车中要注意乘车安全,不得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无牌、无证、报废车辆及拖拉机、货车等非客运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及其他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不得个人以任何名义组织外出旅游活动。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习期间如出现如下事故,由顶岗实习生本人承担责任或后果: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

(二)违反厂规、厂纪、校规、校纪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

(三)实习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实习下班后、放假等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四)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五)由于工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

(六)违反厂规、厂纪受到企业的处理、处罚;

(七)失踪。

学生因不遵循实习相关要求而引发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并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后勤处、法律顾问和相关院系组成的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处置小组,负责处理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的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牵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处置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校长指定,代表校长对内对外行使相关权力,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组长的安排下负责相应的工作;必要时,校长可以委托主管学生或者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指定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处置小组的组长。

第三十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另外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报告消防机关和指导老师,请求救援,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第三十三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指导教师应当立即学校应急预案向上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小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安全事故责任事故处置小组负责处理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