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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2 10:19:12 作者: 点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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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政发 〔2017〕 1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政府专项建设基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地方政府债券及国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第四条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融资公司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政府只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建设方案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决策,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由项目单位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资委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项目(如人防工程),按行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组织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下达、会同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项目立项审批、项目规模调整审批、项目概算备案及调整审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稽察、代建管理、招投标核准、项目后评价、重点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和论证,负责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编制(包括对未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出具资金安排意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含项目招标控制价上限值评审)、结算评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负责较大、重大变更的造价审查,负责政府采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等的监督管理。

(三)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律监督。

(四)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审计监督。

(五)监察、规划、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教育、卫计委、民政、房产、水务、人防、安监、消防、国资委、经金办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后评价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制度。

(三)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六)政府投资项目应合理确定工期。

(七)在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评审、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后评价等程序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提前谋划、分类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五年储备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年度建设实施项目库(以下简称“三类库”)。

“三类库” 应包括入库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地址、建设投资、资金筹措方式、投资方式、建设模式、实施计划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三类库”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协调;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研究;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的用地方案论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策划及方案研究,提出五年储备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年度建设实施项目库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三类库”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授权会议审定后纳入“三类库”。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结合“三类库”项目情况及年度政府投资规模,商国土、规划、财政、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综合平衡”原则, 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且可行性报告已完成编制,同时以下内容已明确:建设规模及内容、用地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建设模式、实施计划、风险程度、投资效益等。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可列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预备项目(计划推进项目)。

第十二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计划的,必须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规划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每年8月底前报政府常务会或政府授权会议批准。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每年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年中。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三条 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委会”)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统一指导、研究、审议、协调全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事项)投融资工作,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投融资工作部署。市投委会下设市投资委办公室和市融资委办公室作为市投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设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初提出“三类库”建设任务,并下达给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和相关专家,每年10月底前对进入“三类库”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即时上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及时纳入“三类库”管理,其中,纳入建设实施库的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需尽快完善项目立项审批、报批报建资料;12月底前,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纳入建设实施库的项目组织评审,编制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收集各相关部门编制的市本级土地报批计划、集体土地征拆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计划、市本级政府融资计划、市级政府投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将上述八大类计划草案报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三类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修正和调整。

市委市政府确定或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需要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即时补充纳入“三类库”管理。

第十五条 市投资委办公室应收集拟上市投委会决策研究的项目,并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视项目情况可组织专家、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征求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投委会审议,其中:

(1)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下,或纯财政性投资不超过200万元,且不新增用地的项目,一般不需上市投委会决策研究,由投资主管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3亿元及以下,或纯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上,或用地规模在500亩及以下的项目,由市投资委(或市融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上市投委会研究决策;对前期工作相当成熟、投资额不大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可采取会批、会签的方式;

(3)总投资超过3亿元或用地规模超过500亩的项目需一并上报市土委会、规委会决策,以“三会合一”方式集中研究。市委、政府重点要求尽快开工的重大项目,可视情况采取“三会合一”方式一次研究。采取“三会合一”方式研究的项目,由市投资委(或市融资委)办公室商市规委会办公室、市土委会办公室提出,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上会;

(4)涉及“三重一大”项目(事项)直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具体由市政府办、市委办负责组织上会;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事项),由市投资委(或市融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上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投向、投资方式、建设模式、实施计划、融资方式等的重大调整,由项目单位以调整申请报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案,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形成书面意见,由市投资委(或市融资委)办公室组织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同时征求项目分管副市长的书面意见,再报市投委会研究决策。

第十七条  涉及资源质押、政府举债、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建设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项目单位在实施前应向市融资委办公室(市财政局)申报,经市融资委办公室组织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投委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依托国家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项目代码管理,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一项一码,一表流转,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要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筹协调审批工作,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报建委托代办制。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信息库。在项目立项时,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方式赋予项目唯一编码,以该编码作为项目的“身份证号”,将项目各环节审批情况、审批结果按项目“身份证号”保存到项目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为立项工可阶段(含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阶段、设计审批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验收阶段等5个阶段,每个阶段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实行并联审批。

(一)立项工可阶段。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联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已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2.已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或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4.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投委会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批复作为可研审批必须的前置条件。项目可研审批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项目的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模式、资金筹措、实施计划、环境影响、风险程度、投资效益等内容。

(二)规划用地阶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文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联审。

规划用地阶段为项目在征地拆迁完成或者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至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批阶段,包括土地勘测定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供地方案报批、建设用地批准等环节。

(三)设计审批阶段。由市住建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城管局(市灯饰管理处)、市住建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参与联审。

设计审批阶段为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至取得《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阶段。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合并审查、规划公示和联合收费、规划放线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环节。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批复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及概算相关资料(1套)及其批复文件(2份)交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执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许可阶段。由市住建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城管局(灯饰管理处)、市住建局(含园林局等职能部门)等部门参与联审,邀请施工图审查机构、市防雷中心、招投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加。

施工许可阶段为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相关审批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预算评审、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核发《施工许可证》等环节。

()合并验收阶段。由市住建部门或其它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局(含园林等职能部门)、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联办。

合并验收阶段为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到资产移交的审批、验收阶段。包括现场合并验收、档案验收、资产移交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投标事项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核准,不需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准;项目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不能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招投标事项的,由项目单位适时提出申请,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准。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投标报名方式、评委产生方式以及投标单位资质要求等事项进行严格管理。原则上全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网上公开报名、项目单位不派评委、不设置任何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因项目特殊情况,项目招投标需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或项目单位需派评委的,项目单位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政策法规依据并说明理由),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简化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合并项目评审事项,探索“多本合一”、“多评合一”新模式。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先期进行技术审查,待审批前置条件具备后即予批复,着力提高审批效率。委托评审应当依法签订咨询(评审)合同。咨询(评审)所需费用由委托咨询(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当在咨询(评审)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肃处理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咨询(评审)单位。项目的文件编制、评审不得由同一咨询(评审)单位承担,咨询(评审)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参股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需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且已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提供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文件和项目简要方案(主要说明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即办理项目立项文件;对于需要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虽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实施,总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简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阐述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实施计划等)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且情况相对简单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市政、交通、水利、房建等)可实行 “一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

第二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级行政区域内由本级政府投资,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或需要尽快实施否则会产生次生灾害或灾害会进一步扩大的工程,项目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先出具相关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相关意见加快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事后再完善相关正式审批文件。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投资(招投标控制价或工程预算价、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查;

(三)对总投资超过200万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将项目方案、投资规模上报政府批准。

(四)项目单位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情况紧急的可签订框架合同先开始相关工作,但应当自框架合同签订后15日内签订正式合同。

(五)住建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或办理临时施工许可。

对于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危害将进一步扩大导致严重后果、需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报政府同意,可先开工,事后按照以上程序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五章 概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概算审批

(一)项目概算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土建费用、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项目用地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并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概算。

(三)按批复可研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的原则编制、批复项目概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概算控制

(一)项目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二)项目单位对概算控制负主要责任,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依据法律法规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概算控制的相关权利义务,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加强对项目预算、概算控制的监管,确保施工图预算不突破批复概算的建安工程费+基本预备费。

(三)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至少按季度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报备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合同履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是否超概或是否存在超概趋势等)。

(四)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情况的概算控制,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概算调整

(一)项目开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1.因国家、省、市法规、政策变化或规范、标准调整、更新,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

2.因项目概算漏项、征地拆迁费用估算误差等原因,概算不符合工程实际造价的;

3.市委市政府决策,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等予以较大调整的。

(二)项目开工前的概算调整原则

1.因征地拆迁费用概算误差需要调整批复概算、估算的,国有土地的征地拆迁费用,以市房产部门的核定概算为依据予以调整,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费用,以市国土部门的核定概算为依据予以调整。

2.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对于可以使用批复概算基本预备费解决的,可不予调整概算;

3.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对于使用批复概算基本预备费不能解决但可以通过使用批复可研估算的预备费解决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调整书面意见,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予以概算调整;

4.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或概算调增额度不能通过使用批复可研估算的预备费解决的,或概算调增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可研估算总投资,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报市投委会,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市投委会决策意见予以概算调整。

5.因本条第(一)项原因,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批复不能按批复可研估算控制,先由概算审批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投委会,再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市投委会决策意见按程序调整可研批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概算调整

(一)项目开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1.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规范、标准调整、更新,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变更设计文件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3.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地形地貌等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4.因建设期建设要素价格大幅上涨,需要调整批复概算的。

5.市委市政府会议或采取会批、会签方式同意调整建设方案、调整批复概算的。

(二)项目开工后的概算调整原则

1.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对于可以使用概算基本预备费(建设要素价格大幅上涨使用价差预备费)解决的,可不予调整概算;

2.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对于使用概算基本预备费(建设要素价格大幅上涨使用价差预备费)不能解决但可以通过使用批复可研估算预备费解决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提出调整书面意见,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予以概算调整;

3.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已批复概算建安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的10%,或概算调增额度不能通过使用批复工可估算预备费解决,或概算调增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可研估算总投资的,须先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概算调整意见报市投委会,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市投委会决策意见予以概算调整。审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审计工作细则。

4.对于因项目参建单位的过失或违约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后,再按程序调整概算。

5.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的,应先由相关部门对违规超概算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项目单位落实违规超概算资金后,再按程序调整概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4.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对概算调整的意见;

5.与概算调整相关的政府或财政、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文件、会议纪要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等;

6.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7.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已批复的概算原则只调整一次。特殊情况需再次调整的,需报市投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再按程序调整。已批准对批复概算进行调整,需同步调整可研批复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同步调整可研批复。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实行审核制度。发改、财政、审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发改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一)不超批复概算的工程变更:

1.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由监理、设计等单位初审后报项目单位审核批复,项目单位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备案;

2.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导致项目建安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但未超过批复概算建安费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单位送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备案;

3.因项目部分子项未实施导致减少项目建安费大于200万元(含)的(不包含在保障项目功能前提下的设计优化及采用先进技术降低造价的情形),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核批复。

(二)超过批复概算的工程变更:

1.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导致项目建安费超过批复概算建安费,对于可以通过使用概算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2.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导致项目建安费超过批复概算建安费,对于不能通过使用概算预备费解决的,需先取得项目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根据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审核批复工程变更;

3.在概算调整批复前,各相关单位不得超批复概算批准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洽商签证),不得超批复概算进行工程结算,不得超批复概算拨付资金。

(三)工程变更未按以上规定报批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和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制条件的,由市政府明确项目建设管理主体。

经营性或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市投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

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工程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虽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或项目工程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但项目单位没有建设管理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要实行代建制。

必须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代建等应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签订必须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行按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标准合同范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经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推行。

严禁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等,对项目实施监理。

第三十八条 允许政府投资在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经市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PPP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实行国库集中管理制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和集中拨付制度。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在财政部门完成项目的结算评审前,工程款累计支付最高额度为合同金额+批准变更金额的75%,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审计等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工程款。

贴息资金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财政部门按投资补助额核定文件予以拨付。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根据《株洲市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株政办函〔2015〕68号)确定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组织合并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单位及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建设质量等进行后评价,后评价成果及时报市政府,为项目运行管理、后续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等提供参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责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问题重大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各部门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稽察情况应及时报市政府。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及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单位,是指负责项目筹备、建设管理、资产移交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主体。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暂停资金拨付,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批复概算的。

(三)未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疏于管理造成较大损失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政府资金的(如项目单位竣工结算送审金额与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差距在15%及以上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责任人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程序批准立项、用地、规划、环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估算和概算调整的。

(四)干预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的。

(六)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项目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业务的相关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咨询、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串通进行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或未履行合同职责导致项目各种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损失等),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等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控制好项目总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株洲高新区、株洲经开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各部门相关事项,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