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 党政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规章制度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3-07-18 17:46:38 作者:luoyazhen 点击次数:4

【字号:

 打印本页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和改善党对学院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院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6〕20号)和《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三条 学院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三不腐”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权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院党务公开工作;

(五)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党委讨论或决策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院的人才工作;

(七)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八)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九)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

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受党委书记的委托,可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院长的职权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企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高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学院应当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设委员11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会,委员中除院级领导干部外,还可以有组织、宣传统战等党委部门及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代表。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

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学院党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对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其议事范围依据党委的职责确定,主要是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 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明确。

第十 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和确定原则,分管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院长的主要职权确定。

第十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明确。

第十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建立会议决定事项复议制度,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和工作实践成效,除了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外,还应制定书记碰头会议、院领导专题工作会议等其他专项会议制度。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要认真研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和物资采购。

第二十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主动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重要议题,院长应在会前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进行正常的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进行交心、谈心。

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酝酿机制。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研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与班子成员进行交心、谈心,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学院党员院领导要按要求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五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加大财务、项目招投标、招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健全学院党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学院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把学院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院能力。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定和完善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部)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宽党建工作阵地。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传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十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铁科职院党〔2017〕29号)同时废止。